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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97号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号。法定代表人:方力,总经理。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法定代表人:杜京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8800000元或价值8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8800000元,或查封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共价值8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如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