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钢献与戴能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钢献,戴能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750号原告:金钢献。被告:戴能表。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钢献为与被告戴能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钢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5.5元,由原告金钢献负担。审 判 长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