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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6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孟庆华、杨桂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2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孟庆华,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联校教师。被执行人杨桂英,农民,系孟庆华之妻。被执行人吕刚昌,个体户。被执行人孟灵之,聊城市华润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学敏,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灵之在聊城市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孟灵之的工资收入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