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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燕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燕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负责人蒋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泽新,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鼎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燕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燕南。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被告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陈燕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金泽新、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化公司、陈燕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称,2013年7月2日,我行与陈燕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陈燕南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台湾小镇9幢1-2层的房屋为我行与绿化公司发生于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之间最高额(仅指本金)不超过4980000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7月4日,绿化公司向我行申请借款3450000元,期限至2014年7月3日止,年利率7.2%,后我行按约发放贷款。同日,陈燕南向我行出具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借款已经到期,绿化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故我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绿化公司立即归还本金3450000元、截至2015年4月2日的欠息301742.53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绿化公司支付律师费16537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3、陈燕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绿化公司若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我行有权以陈燕南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绿化公司、陈燕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陈燕南系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2日,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陈燕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陈燕南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台湾小镇9幢1-2层的房屋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绿化公司发生于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之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的最高额为4980000元(仅指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下的全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3年7月4日,绿化公司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绿化公司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借款3450000元,借期为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年利率7.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绿化公司如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本息,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且为催收借款本息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绿化公司负担;发生争议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绿化公司、陈燕南还向江苏银行出具了司法机关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日,陈燕南还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绿化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均为主合同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均为主合同下的全部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了借款。现借款已经到期,绿化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450000元,暂计至2015年4月2日的利息301742.53元,且陈燕南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诉至本院。另查明,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金泽新律师代理本案,并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165370元。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开具了案件代理费发票。上述事实由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借款借据、他项权证、欠息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绿化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陈燕南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均为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后,绿化公司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要求绿化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利息,支付为此发生的律师费、公告费并要求陈燕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抵押物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故绿化公司若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则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有权以陈燕南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绿化公司、陈燕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450000元、支付利息301742.53元(利息算至2015年4月2日)并支付自2015年4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二、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5370元。三、陈燕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陈燕南抵押的坐落于句容市开发区台湾小镇9幢1-2层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136元,公告费300元,由常州市江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燕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云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人民陪审员  朱新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逸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