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计军与丁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军,丁国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计军,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告丁国林,男,1953年7月24日生,汉族,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军与被告丁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要求原告预缴公告费并开具了缴纳公告费通知,告知原告如不按期缴纳公告费,则视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原告表示同意。之后,原告未按缴纳公告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公告费,故视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