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国武与郭开红、赵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武,郭开红,赵其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赵国武。委托代理人钟建勋。被告郭开红。被告赵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武与被告郭开红、赵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国武在庭审过程中以双方就该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经询问被告郭开红,被告亦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同时被告亦不反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赵国武负担。审 判 长 严学慧人民陪审员 王乐山人民陪审员 付永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景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