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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92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陶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