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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进东与高平市陈区镇西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申进东,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平市陈区镇西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建忠,任村委主任。申进东与高平市陈区镇西坡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高平市陈区镇西坡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进东工程款308000元,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高平市陈区镇西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进东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3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进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山执行员  范永红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