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桦与季传勇、杨国珍、季传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桦。被执行人:季传勇。被执行人:杨国珍。本院在执行杨桦与季传勇、杨国珍、季传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时间跨度比较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6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