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德兴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李德兴。委托代理人薛程鹏,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兴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兴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兴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 阳书 记 员 毛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