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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增伟、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刘增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增伟,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于国平,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系被告李增伟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垣执字第6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增伟位于垣曲县新城镇三八路南巷4号房权证号为00004707的单元楼1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增伟、于国平履行(2014)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增伟位于垣曲县新城镇三八路南巷4号房权证号为(2012)字第00004707的单元楼1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郭小郎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