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德良与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良,吕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马德良,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杨海棠,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吕红光,男,57岁,汉族,住临江市。(缺席)原告马德良诉被告吕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德良委托代理人杨海棠到庭参加诉讼,吕红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良诉称:吕红光于2013年8月1日以做买卖资金短缺为由向马德良借款3.06万,承诺在2013年9月1日前偿还,到期后马德良多次找吕红光协商还款事宜,吕红光以种种理由告知马德良延期还款,不履行承诺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吕红光给付借款3.06万元。被告吕红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吕红光于2013年8月1日向马德良借款3.0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马德良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00元(2013年9月1日还款),借款人吕红光,2013.8.1”,该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吕红光未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吕红光向马德良出具的借条、马德良给付吕红光借款现金的事实,可以证明马德良及吕红光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1日,到期后吕红光应履行还款义务而未履行,吕红光有义务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马德良主张吕红光偿还借款3.06万元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红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马德良借款3.06万元。诉讼费283元,由被告吕红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