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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生凯与被告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凯,苗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陈生凯。被告苗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凯与被告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苗安宁已在洪德法庭归还了其5000元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生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生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