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生凯与被告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凯,苗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陈生凯。被告苗安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生凯与被告苗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生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苗安宁已在洪德法庭归还了其5000元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生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生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