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海涛与吴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涛,吴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涛,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吴延英,女,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与被执行人吴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