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与葛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葛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046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负责人吴懿。委托代理人谈绍军。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诉被告葛建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