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张庆儒、刘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张庆儒,刘永,马树忠,吴克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庆儒,农民。被告刘永,农民。被告马树忠,农民。被告吴克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诉被告张庆儒、刘永、马树忠、吴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已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