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与耿志乾、景志永、李振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耿志乾,景志永,李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清杰,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耿志乾,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景志永,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振杰,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诉被告耿志乾、景志永、李振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康少伟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人民陪审员 景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