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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攀诉胡金平、孟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攀诉胡金平、孟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麦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攀,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被告:胡金平,男,汉族,现年40岁,现住喀什市。被告:孟国喜,男,汉族,现年40岁,现住喀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攀诉被告胡金平、孟国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攀负担。审 判 长 :甘志芸人民陪审员 :王恒生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亮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