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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生虎与杨栓平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虎,杨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栓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生虎与被执行人杨栓平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生虎申请延期执行(2015)鄂前民特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5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