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南京永金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永金管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67号原告:南京永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贤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隗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晓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永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