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孔飞翔与邢晓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飞翔,邢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孔飞翔。被执行人邢晓军。申请执行人孔飞翔与被执行人邢晓军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邢晓军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飞翔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晓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邢晓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因等待周期较长,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