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立民终227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莫承福,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添财,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承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何兆昌。上诉人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查明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广州市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其向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由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采蝶花薰衣草茶”属不安全食品为由起诉要求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和福建安溪博能茶业有限公司退款和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其中的第一审被告广州市安迈晞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