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德建与顾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建,顾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建。委托代理人黄仲平,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王平。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德建与被执行人顾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开民调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顾王平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王德建4000元。因顾王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位于南通市开发区竹行紫荆花园3幢406室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唯一可供居住的房屋,本院暂不宜强制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南通瑞兴路支行的生活费账户予冻结。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调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