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4年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因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结后,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胡某某在2015年5月20日前偿还罗某某借款40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胡某某没有履行,罗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