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扎赉特旗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扎赉特旗音德尔镇XX村原村书记,捕前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6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XX村7亩征占用林地补偿款73500.00元据为己有。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音德尔镇政府为贫困户建造的一座移民房据为己有并变卖,从中贪污29394.00元。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提供了认定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尹某某的辩解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贪污移民房的价格有异议,其接收房屋时没有大门,院墙已经倒塌,此两部分不应作为其贪污数额。2015年1月20日左右,其主动到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自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尹某某是在移民房验收后近一年才从XX村会计夏凤海手中接收房屋,当时此房屋没有大门,院墙已经倒塌,此两部分不应该作为尹某某贪污数额计算在内。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事务所只是扎赉特旗发展和改委会员会的下设物价部门,应委托正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经审理查明,1、2007年9月,被告人尹某某任扎赉特旗音德尔镇XX村主任期间,将村集体7亩退耕还林地以赵某某的名义与扎赉特旗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73500.00元。由被告人尹某某占为己有。2、2009年,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人民政府为贫困户建造移民房,时任音德尔镇XX村书记的尹某某以梁某某的名义向音德尔镇人民政府交10000.00元后,取得一座50平的移民房(价值38908.38元),被告人尹某某从中贪污28908.38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尹某某将房屋以90000.00元的价格卖给肇某某。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扎价鉴字(2015)第3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此移民房房屋及部分空心砖垣墙及大门整体价格为38908.38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将赃款102894.00元上缴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音党字(2008)6号关于任用村干部的通知、音德尔镇XX村证明,证实2006年8月经村民选举尹某某任XX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2008年元月20日尹某某任XX村党支部书记。2、征占用地补偿协议、收据,证实2007年9月11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与赵某某签定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赵某某的签名由村主任尹某某代签。补偿款为73500.00元。扎赉特旗林业局已将此补偿款发放给赵某某,由尹某某代收。3、占地补偿款银行进账手续,证实2007年10月23日扎赉特旗工商银行将73500.00元补偿款打入尹某某卡内。4、退耕还林合同书,证实2005年11月6日张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签定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7亩。5、X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07年赵某某名下7亩征占用林地补偿款73500.00元由尹某某领取,尹某某未入村账户。6、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赵某某名下的7亩补偿款73500.00元是尹某某领的,未入村里账。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其任代理村主任期间,其以赵某某的名义签定退耕还林合同,2007年不知道谁领的补偿款,也不知道怎么用了。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户口在新林镇山林村,2005年其姐夫张某某用过其身份证,干什么不清楚,在XX村没有退耕还林地。9、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村里7亩机动地补偿款是尹某某领的,不知道怎么支配了。1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接任村会计后,尹某某没有将73500.00元交到村里。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扎赉特旗林业局将73500.00元补偿款打入尹某某的卡内。12、扎扶组发(2007)1号文件、兴财农(2007)112号文件,证实2007年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为部分贫困户建造移民房政策。13、房屋买卖协议、收据,证实2013年6月16日肇某某在尹某某处以9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座移民房。14、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因为自己无法交一万元取得移民房,其名下的指标怎么处理的不清楚。也未签“移民扩镇移民户搬迁合同”。15、证人肇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其从尹某某处以9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座移民房。16、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以赵某某名义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是合同发到村里,村里出面跟村民签的,待遇是当时的村书记张某某领取的。1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XX村梁某某符合入住移民房条件,但后期是否入住不清楚。XX村是由尹某某到镇里参加落实房屋指标的会,并由尹某某负责此项工作。18、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其参与验收和分配移民房工作,验收时移民房都有院墙和大门。当时持交款据领钥匙,当时不是尹某某领的钥匙,是不是梁某某领的不记得了。后期有几户给其打电话说大门丢了,玻璃碎了,尹某某和梁某某都没找过。19、扎赉特旗发改委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移民房价格为38908.38元。20、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扶贫开发扩建工程合同书,证实音德尔镇扶贫移民房工程有房屋、院墙及大门。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担任XX村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价值102408.3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对赃物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依法进行估价,亦未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到检察机关自首。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丽波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包育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