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正西与周维德、邱翠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胡正西,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身份证号码:×××7019。委托代理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维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号码:×××3579。委托代理人李馨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号码:×××4300。被告邱翠芹,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23。被告薛锐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31。被告邱翠芹、薛锐标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泉泓,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翠芹、薛锐标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佩瑜,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西诉被告周维德、邱翠芹、薛锐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维德、邱翠芹、薛锐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030元,由原告胡正西负担。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得科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