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书德与杨双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德,杨双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王书德,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利军,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双虎,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德与被告杨双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双虎承诺向原告王书德赔偿并已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王书德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书德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德撤回对被告杨双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书德承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