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茜茜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茜茜,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172号原告曹茜茜,女,1988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利芳,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002715-8),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茜茜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8规(顺)地字0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被告,其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并非顺义区,且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曹茜茜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8规(顺)地字0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