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云超与被告杨清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超,杨清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田云超,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杨清翠,女,汉族,住顺平县。原告田云超与被告杨清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云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清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云超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2月我与被告被骗到广西省北海市从事传销活动,当我发现非法传销后借故离开,但被告拒绝回家,并加入传销组织,原告及家人苦口婆心的规劝,但被告拒绝悔改。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杨清翠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28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田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起加入传销组织,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就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庭前对被告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财产的主张。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陈述及询问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亦以感情彻底破裂为要件,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加入传销组织,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破裂,但原告就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离婚主张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相互扶助,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各自改正不足,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云超与被告杨清翠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云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红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