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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章礼君,浙江金彪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法定代表人:范颖。被执行人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广远。被执行人章广远,其他。被执行人田聪慧。被执行人章礼君,其他。被执行人浙江金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巧荷。被执行人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家和门业有限公司、章广远、田聪慧、章礼君、浙江金彪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缙云楼龙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650991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