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广国防大学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分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国防大学,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分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1074号原告陈广国防大学。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分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国诉被告淮安市第一人医院一分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峰敏审 判 员 杨汉伟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思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