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喜堂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2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堂,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雄,又名王建军,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喜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8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王雄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喜堂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喜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丽执行笔录时间:2015年9月22日地点:执行二庭执行人员:曹葆通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白雄飞被邀在场人:张喜堂执行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张喜堂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60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白雄飞、王向军、贺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雄飞、王向军、贺文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喜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喜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9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贾小平王志新、曹葆执行员:曹葆记录人:王丽评议如下:曹葆:本院在执行张喜堂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60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白雄飞、王向军、贺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白雄飞、王向军、贺文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喜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喜堂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王志新: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故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1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