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曾用名谢曾用),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