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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覃炳忠与唐立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炳忠,唐立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覃炳忠,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应机,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立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炳忠诉被告唐立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炳忠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另行查明被告唐立金的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炳忠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炳忠撤回对被告唐立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覃炳忠负担。审判员  曾俊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汉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