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百年开利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百年开利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武汉市百年开利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27号A栋1层10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航,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市百年开利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故此案应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安卓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