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万江钢材五金加工厂、江柳平与鹤山市金生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万江钢材五金加工厂,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柳平,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鹤山市金生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万江钢材五金加工厂、江柳平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金生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金生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11946.5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