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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顺波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波,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韩顺波,女,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正岔街。被告潘峰,男,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工作,现住江源区。本院受理原告韩顺波诉被告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潘峰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