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顺波与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波,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韩顺波,女,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正岔街。被告潘峰,男,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工作,现住江源区。本院受理原告韩顺波诉被告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潘峰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