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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绍洪与重庆市彭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绍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彭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耀银,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彭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郁山供电营业所。负责人:丁顺彬,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马绍洪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彭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彭水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彭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郁山供电营业所(简称郁山供电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绍洪申请再审称:我在郁山供电所工作期间,从日程安排、安全学习等方面都受其管理;如果彭水供电公司从2009年起禁止各供电所私自雇佣人,那么就应当对供电所进行处理,没有处理就说明允许了我与郁山供电所劳动关系存在;郁山供电所向我发放了劳动报酬,即使工资表上没有我的名字也不能否认该事实。因此,我与彭水供电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二审判决认定该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马绍洪除参加郁山供电所的安全学习外,其出勤、业绩均不受管理,而彭水供电公司对其劳动者需要进行考勤、业绩考核;向马绍洪发放报酬的方式也与彭水供电公司劳动者不同,郁山供电所载明且为马绍洪签收的报酬性质也是劳务费而非工资;彭水供电公司在2009年即向各供电所发文禁止私自承包抄表、收费行为,故不能认定该公司同意郁山供电所雇佣马绍洪的方式,也就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按照现有证据,二审判决认定彭水供电公司与马绍洪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马绍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绍洪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驳回马绍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