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玉成、耿术安等与黄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成,耿术安,黄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姚玉成,农民。原告耿术安,农民。被告黄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成、耿术安诉被告黄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黄震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玉成、耿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姚玉成、耿术安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吕春启人民陪审员 薛仲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