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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玉成、耿术安等与黄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成,耿术安,黄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姚玉成,农民。原告耿术安,农民。被告黄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成、耿术安诉被告黄震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黄震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玉成、耿术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姚玉成、耿术安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吕春启人民陪审员  薛仲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