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圣兰与郇正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圣兰,郇正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肖圣兰,居民。委托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郇正瑜,男。委托代理人张灿峰,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号双龙大厦。负责人刘汉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肖圣兰与被告郇正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庆芬审 判 员  刘传星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