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与燕超、夏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城东新区刊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唐念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轶,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特别授权。被告:燕超,个体工商户。被告:夏娟娟,个体工商户。燕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燕超、夏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