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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与燕超、夏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城东新区刊江大道。法定代表人:唐念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轶,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特别授权。被告:燕超,个体工商户。被告:夏娟娟,个体工商户。燕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燕超、夏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武穴路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清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