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余淑珍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61号罪犯余淑珍,女,汉族,1956年1月3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淑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淑珍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08月05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晓召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余淑珍、证人宋俊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淑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余淑珍报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淑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余淑珍的当庭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该犯在监表现一直较好,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2、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证实,该犯于2015年4月主动履行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余淑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淑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