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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张店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张电泉,樊延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311-9。代表人姜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泽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客户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新区檀香园X号楼X单元X室。委托代理人刘学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安兴北区X号楼X单元X室。被告张电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樊延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与被告张电泉、樊延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4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孙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燕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