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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柳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0-1号原告汪某,务工。被告柳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柳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汪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5年10月8日,被告柳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柳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