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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东安县房产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法行初字第35号原告张国利。被告东安县房产局。法定代表人许林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与被告东安县房产局认为侵犯房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利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后行审 判 员  邓祥国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