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苏利芝与覃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苏利芝。被告覃维群。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芝与被告覃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利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利芝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利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苏利芝负担。审 判 长 潘红玉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