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彭磊与杨华森、刘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磊,杨华森,刘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彭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华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光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磊与被告杨华森、刘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