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程利英、刘金文与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利英,刘金文,王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程利英,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金文,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利英、刘金文与被告王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利英、刘金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利英、刘金文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利英、刘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利英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萍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人民陪审员 韦士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