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弥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弥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号。被执行人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路**号XXXX处***号。弥XX与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的执行标为23000元、受理费3068.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工资已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暂不足以支付案款,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足以支付案款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