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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涛、李立霞与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李立霞,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杨涛,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立霞,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晓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继刚,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合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裴庆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伟。系被告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仁才。系被告物业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李立霞与被告山东中创高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绍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